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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a非法拘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a,男,因犯诈骗罪于l996年7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4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拘留,2009年12月ll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a、邢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a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a及其辩护人邢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蒋a与徐a、谷a(均已被判决)等人结伙,为帮徐索债至本市闵行区x镇x村x组x号被害人潘a家中,以外出上网为由骗潘出门,后以头套蒙头将潘带至本市闵行区x路x号x室蒋的借住处进行看管。期间,蒋、徐、谷等人用持匕首威胁、电警棍电击、三截棍殴打等手段,非法拘禁潘8个多小时,致潘轻微伤,并逼潘写下人民币25,000元的借款协议一份。

2009年11月10日,被告人蒋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a的陈述,证人陆a的证言,同案犯徐a、谷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借款协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a与徐a、谷a等人结伙,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蒋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蒋a认罪较好等为由,请求对蒋从宽处罚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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