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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为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

被告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

原告郭某某为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建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伟奇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4年起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被告左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查:原、被告于1993年在西安打工时相识恋爱。1994年7月6日在衡南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左某。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从2004年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到法院要求协议离婚。另查明,双方现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左某某同意与原告郭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左某由被告左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郭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建辉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唐伟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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