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岳阳县X乡×村×组(娘家)。
被告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岳阳县X乡×村×组。
原告彭×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12月29日在杨林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许×,女,X年X月X日出生,现在杨林中学读初中二年级;许×,男,X年X月X日出生,现在杨林完小读小学一年级。原、被告婚后前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外出接原告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伤致残。其后,双方为被告所得的伤残赔偿款的用途和管理意见不合,产生矛盾,双方为此心里产生隔阂,夫妻感情遂发生了变化。2009年端午节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原告负气外出打工,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与被告许×离婚。
二、子女抚养,许×,女,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彭×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许×,男,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许×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
三、财产分割,1、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于2004年共同购置的住房留归被告许×所有;2、被告许×因2005年交通事故所获得的伤残赔偿款均留归被告许×所有;3、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个人经手所负债务各自负责偿还;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海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姜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