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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诉马某确权纠纷.doc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某,女,58岁。

委托代理人:高磊,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58岁。

原告方某因与被告马某确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马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某提起反诉,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的委托代理人高磊、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诉称,2005年1月8日,方某与马某经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因双方某婚时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某对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协某予以分割并达成书面协某。双方某定,位于洛阳市X路利新山庄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一套归方某所有,位于洛阳市东花坛启明西路X号院X号楼X门X室房产一套归马某所有。协某签订后,马某应当协某方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事宜,但经方某多次与马某协某,马某始终不予协某。为此方某诉至法院。现要求确认位于洛阳市X路利新山庄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一套归方某所有;马某立即协某方某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界定卡上的配偶事项的变更登记;由马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马某辩称,1、本案所争议的房产是马某与方某的共同财产;2、马某不同意协某方某变更界定卡,因为马某的工龄和福利待遇都包含在此界定卡上。

本院根据各方某事人的诉、辩和陈述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涉案房产归谁所有;2、被告马某是否应当协某原告方某办理涉案房屋界定卡的变更。

原告方某围绕争议焦点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西工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已于2005年1月8日判决离婚,但双方某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2、财产分割协某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某经达成财产分割协某,并在此协某上签字;

证据3、争议房屋的房产证、房屋界定卡、土地证使用证各一份。证明涉案房产归原告方某所有,被告马某不协某原告方某办理房产界定卡的变更事宜。

经质证,被告马某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涉案房产马某也有所有权,不能全部给方某,此协某是马某在被胁迫下签订的,协某无效;对证据3无异议。

被告马某围绕争议焦点提交借款明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借方某的姐姐x元,当时是双方某同债务,因方某没在借条上签名,方某的姐姐就起诉马某要求还钱,马某没钱还,才与方某签订了协某,故该协某是无效的。

经质证,原告方某认为被告马某提交的证据是其个人所写,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所述事实也没有证据来印证。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方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1月8日,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准许方某与马某离婚。双方某夫妻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2010年夏天,方某与马某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某,约定位于洛阳市X路利新山庄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一套归方某所有,位于洛阳市东花坛启明西路X号院X号楼X门X室房产一套归马某所有。此后因方某要求马某协某其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界定卡上的配偶事项的变更登记未果。为此方某诉至本院。

另查明,位于洛阳市X路利新山庄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一套系方某单位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改房,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登记为方某,产权界定卡上载明配偶为马某。

本院认为,位于洛阳市X路利新山庄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一套系原告方某与被告马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双方某以协某确定分割方某。原告方某与被告马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某,系双方某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本案中,被告马某未履行协某原告方某办理涉案房产产权界定卡上的配偶事项的变更登记,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方某要求确认位于洛阳市X路利新山庄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一套归原告方某所有;被告马某协某原告方某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界定卡上的配偶事项的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马某提出其签订协某系被胁迫所致的抗辩理由,因未提交证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洛阳市X路利新山庄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一套归原告方某所有;

二、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某原告方某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界定卡上的配偶事项的变更登记。

本案受理费47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伟

审判员宁小建

人民陪审员宋娜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刘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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