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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甲与舞钢市八台镇殷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殷某乙,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殷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殷某甲与被上诉人舞钢市X镇X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殷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瑞英

审判员邢智慧

代理审判员张小青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祖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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