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2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名吴某芸,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名吴某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吴某芸由被告吴某某抚养,婚生次女吴某虹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女吴某芸由被告吴某某抚养,婚生次女吴某虹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