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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与吴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谈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原告谈某诉被告吴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谈某的损失为医疗费x.26元(含拐杖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850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4200元、交通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x元(包含可能产生的因股骨头坏死造成的相关费用),被告吴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4200元、交通费2000元,超出上述保险范围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吴某承担85%的责任,扣除被告吴某所驾驶车辆产生的车辆损失x元、支付路政赔款x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x元的15%,并扣除被告已付x元,经协商,由被告吴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谈某各项费用x元,当庭付清。

二、原被告因本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家合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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