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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顾X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XX,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柳XX,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顾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顾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顾X应于2010年10月16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费人民币1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0月9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万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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