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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松诉陈某康民间借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陈某。

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侯利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上写明:今借朱某人民币50,000元等。原告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5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并由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归还原告朱某人民币35,000元,于2010年12月15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10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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