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华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丁XX应支付原告宋XX装修款人民币38,500元,该款自2010年10月起至2011年4月止每月15日之前各支付人民币5,000元,余款人民币3,500元于2011年5月15日之前付清;
二、若被告丁XX有任意一期装修款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则原告宋XX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元,按审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76元,由被告丁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红
书记员姚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