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务农,在(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莫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符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符某以经亲朋好友劝解,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给被告以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某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
审判员俞鸿钧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