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略)。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7日夜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以正阳县麟凤公交公司将其公交车强制停运为由,强行住进正阳县麟凤公交公司经理许某某家中,因许某某外出,为其看门的亲属要求陈某退出,陈某拒不退出,并将许某某家中部分物品损毁,直至2011年1月31日离开。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某的陈某,证人许某1、杨某、肖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10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闵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