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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2008年因无证驾驶被泌阳县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同年7月15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9月11日,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已判刑)、孔祥山(已判刑)三人将贾楼乡X村委二马某村路东麦场内电线杆上一台型号为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x.60元。

2、2007年7月10日晚,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X村委汪菜园村路南地里电线杆上的正在使用的型号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x.80元。

3、2007年9月13日夜晚,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X村委河岸东地路北电线杆上的型号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8830.62元。

4、2007年9月份,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将桥上村委温庄北500米处张兴运打面房顶上的一台型号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7217.60元。

5、2007年10月份,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镇信钢条山铁矿305矿井附近电线杆下方砖台上的型号为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x.80元。

6、2007年10月26日晚,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路附近,将熊某某电线杆上的型号为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x.60元。

7、2007年10月11日,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将大熊某村委大熊某西地路南电线杆上的型号为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x.60元。

8、2007年10月16日,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将冯楼村委安子庄至郑庄中间地里电线杆上的型号为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x.80元。

9、2007年11月11日晚,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将大吴庄村委杨庄中间东地电线杆上的型号为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x.80元。

10、2007年11月份,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将吴沟村委马某西岗吴积高经营的养殖场西南角电线杆上的一台型号为S9-x变压器破坏,将铜芯偷走,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价值为x.00元。

11、2007年11月22日,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将马某村X路庄西地电线杆上一台型号为S9-x变压器推倒在地,盗走变压器铜芯。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价值为x.80元。

12、2007年12月14日晚,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孙章奇、张长印,窜至泌阳县X乡,将卧牛村委卧牛山西地电线杆上的一台型号为S9-x变压器推倒在地,盗走变压器铜芯。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价值为8830.62元。

13、2007年9月份一天晚上,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镇X村委信南高速公路附近将一稻场里电线杆上的一台型号为S9-x的变压器推倒在地,盗走变压器铜芯。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价值为x.4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李某、禹某某等人证言,同案人朱帮军、孔祥山的供述及朱帮军对现场的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泌价证鉴(2008)X号、泌价证鉴(2009)X号鉴定书,泌阳县电业局出具的变压器修理清单,(2010)驻刑一初字第X号判决书,东方市公安局抓获证明及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第一、三、四、五、六、七、九、十二、十三起犯罪不持异议。辩称指控的第二、八、十、十一起没有参与。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9月11日,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已判刑)、孔祥山(已判刑)三人将贾楼乡X村委二马某村路东麦场内电线杆上一台型号为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x.60元。

2、2007年9月13日夜晚,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X村委河岸东地路北电线杆上的型号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8830.62元。

3、2007年9月份,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将桥上村委温庄北500米处张兴运打面房顶上的一台型号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7217.60元。

4、2007年10月份,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镇信钢条山铁矿305矿井附近电线杆下方砖台上的型号为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x.80元。

5、2007年10月26日晚,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路附近,将熊某某电线杆上的型号为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x.60元。

6、2007年10月11日,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将大熊某村委大熊某西地路南电线杆上的型号为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x.60元。

7、2007年11月11日晚,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将大吴庄村委杨庄中间东地电线杆上的型号为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x.80元。

8、2007年12月14日晚,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孙章奇(已判刑)、张长印(已判刑),窜至泌阳县X乡,将卧牛村委卧牛山西地电线杆上的一台型号为S9-x变压器推倒在地,盗走变压器铜芯。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价值为8830.62元。

9、2007年9月份一天晚上,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镇X村委信南高速公路附近将一稻场里电线杆上的一台型号为S9-x的变压器推倒在地,盗走变压器铜芯。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价值为x.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马某某、焦某某、乔某某、李某、辛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程某、邢某某、熊某某、王某乙、吕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朱帮军、孔祥山、张长印、孙章奇的供述及朱帮军对现场的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泌价证鉴(2008)X号、泌价证鉴(2009)X号鉴定书,(2010)驻刑一初字第X号判决书,东方市公安局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

1、2007年7月10日晚,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X村委汪菜园村路南地里电线杆上的正在使用的型号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x.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朱帮军2008年8月12日供述,2007年底一天夜里,我和孔祥山、王某稳到王某乡X路南岗上附近偷了一个变压器铜芯,卖给禹某英了,钱我们三人分了。

(2)、同案人孔祥山2008年8月2日供述,2007年冬天一天夜里,我和朱帮军、王某稳到王某乡肖楼庄南边偷了一台变压器,把变压器的铜芯卖给禹某某,卖了1000多元钱,钱我们均分了。

(3)、证人禹某斌2009年10月9日证,我们村的变压器是2007年被盗的,那天整个村都没电。

(4)、证人张岩2008年8月25日证,2007年王某乡X村委汪菜园台区变压器被盗。变压器是S9-x型的。

(5)、泌价证鉴(2008)X号价格鉴定书,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x.8元。

(6)、同案人朱帮军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7)、(2010)驻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2、2007年10月16日,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将冯楼村委安子庄至郑庄中间地里电线杆上的型号为S9-x变压器的铜芯盗走,经评估该变压器价值x.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朱帮军2008年8月2日供述,去年(2007年)种罢麦的一天,白天孔祥山、王某稳踩好点,晚上孔祥山领路,我们三人到官庄一个庄北稻场南边把一个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推倒,盗窃铜芯八、九十斤,卖给禹某某,得款1600元左右,三人平分。

(2)、同案人孔祥山2008年8月2日供述,2007年种麦时,我和朱帮军、王某稳三人骑摩托到泌阳县官庄往东七、八里路一个庄盗变压器,是我放的哨,朱帮军和王某稳盗的变压器铜芯,卖给禹某某了,卖了1600元左右,我们三人均分了。

(3)、证人钱向民2009年9月17日证,2007年10月份官庄乡X村委安子台区的变压器被盗了,变压器是S9-x型,2002年安装的。

(4)、证人刘某某2009年10月18日证,2007年秋收的时间,俺庄上都停电了,听说是变压器被偷了,我去看了看变压器里面的铜芯不见了。变压器在俺庄北边打麦场东边庄稼地内,也就是郑庄与俺庄中间。

(5)、泌价证鉴(2008)X号价格鉴定书,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x.8元。

(6)、同案人朱帮军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7)、(2010)驻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3、2007年11月份,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将吴沟村委马某西岗吴积高经营的养殖场西南角电线杆上的一台型号为S9-x变压器破坏,将铜芯偷走,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价值为x.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朱帮军2008年8月2日供述,去年(2007年)农历十月间,孔祥山、王某甲和我骑摩托从古路沟桥走,往前过去一个大桥,好像叫陈X桥,那地方路北边有一个信号塔,塔东边有一个变压器,是正在使用的,是王某稳俺俩事先看好的地方。那晚俺三把变压器拆开推倒后,盗得铜芯一百一、二十斤,卖给禹某某,卖了两千多元,三人均分了。

(2)、同案人孔祥山2008年8月2日供述,2007年10月份,我和朱帮军、王某稳俺三人骑摩托从古路沟到陈庄乡,具体地方我记不清了,在一个信号塔附近盗走一个变压器铜芯,然后带到城里卖给禹某某,卖了2000多元,我们三人把钱均分了。

(3)、证人吴某2008年8月22日证,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在俺经营的某某养殖场南边水坑东边的变压器被人偷走了,是个S9-x的。

(4)、泌价证鉴(2008)X号价格鉴定书,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x.00元。

(5)、同案人朱帮军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6)、(2010)驻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4、2007年11月22日,王某甲伙同朱帮军、孔祥山,窜至泌阳县X乡,将马某村X路庄西地电线杆上一台型号为S9-x变压器推倒在地,盗走变压器铜芯。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价值为x.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朱帮军2008年8月2日供述,去年(2007年)天有些冷的时候,我和王某稳白天看好的地方,晚上,我同孔祥山、王某稳骑摩托到二铺往南一个岗上,岗上有信号塔,我们三人把附近一台变压器推倒,盗走变压器铜芯,卖给禹某英,得款1600元,三人均分。

(2)、同案人孔祥山2008年8月2日供述,2007年秋天11月份的一天,我和朱帮军、王某稳到二铺街往东南的一个地方,那地方属于王某乡,岗上有一个信号塔,在那儿附近我们偷了一个正在使用变压器的铜芯,卖给禹某某了,卖了一千六百元,我们三个平分了。

(3)、证人王某伟2009年10月14日证,2007年年底一天早上,我起来后发现没电,后来听说变压器被偷了。变压器在俺村西边的庄稼地内。路庄西岗上是一条村X路,拐弯处有信号塔。

(4)、证人李某2008年8月25日证,2007年11月22日王某乡X路庄台区变压器被盗。

(5)、泌价证鉴(2008)X号价格鉴定书,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x.80元。

(6)、同案人朱帮军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7)、(2010)驻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对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没有参与第二、八、十、十一起盗窃的意见,经查,有同案人朱帮军、孔祥山供述,朱帮军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2010)驻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参与了以上盗窃。被告人王某甲辩称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13起,物品价值x.0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因同案人均已另案处理,不宜划分主从犯,对被告人王某甲按共同犯罪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量刑时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成星广

审判员田永伟

审判员乔某宝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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