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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嫌其不能生育,经常不回家,对家庭无任何贡献,现分居两年之久,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养女由其抚养。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28日在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于2007年9月收养一女名杨××,2007年出生。因双方婚后经常生气、争吵,被告于2008年2月份外出一直未回家,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周湾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及原告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生气、争吵,对夫妻感情造成影响。又因被告长期外出不回家,对家庭不履行义务,现分居达两年之久,据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应予准许。对双方所收养子女,原告提出抚养,并放弃让被告支付抚养费,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养女杨××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杨某某不支付

抚养费。

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雨

审判员张健

审判员李文平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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