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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牛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男,38岁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38岁。

原告田某诉被告牛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无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应诉手续,经本院告知,原告田某仍无法提供被告目前的居住地,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目前的居住地,导致本院不能通知被告应诉,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俊凡

审判员杨书凯

代理审判员王海燕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于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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