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男,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1954年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冷水滩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诉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清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刘铸平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以前给付原告欧某工资欠款282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5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65元,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清群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