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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叶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4年9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岳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教2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4年12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5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岳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叶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冯某、叶某多次伙同袁X、周X、周X(另案处理)窜至岳阳市君山区X镇,采取用无流通价值的秘鲁币冒充高价外币的方法实施诈骗,共骗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

1、2009年6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冯某、叶某伙同袁X、周X窜至岳阳市君山区X镇君山机关小区附近,被告人冯某假冒来收新加坡币的外地人拦住被害人许X,袁X见机上前搭话,骗许X到同伙周X处购买“新加坡币”(实为秘鲁币)再加价转手给冯某。被告人叶某负责驾车跟踪望风,接应袁X等人。此次骗得被害人许X黄某手链1条、黄某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50元。

2、2009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冯某、叶某伙同袁X、周X窜至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附近,采取由周X假冒收外币的人,袁X鼓动被害人购买外币转手赚取差价,被告人冯某卖秘鲁币给被害人,被告人叶某负责望风接应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彭X人民币9000元。

2009年10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叶某伙同袁X在岳阳市君山区挂口,准备对舒X实施诈骗时被群众识破,被告人冯某被当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2009年10月17日被告人叶某在湖南理工学院大门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从被害人处提取的千元面值秘鲁币4张;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人李X、王X、王X、杨X、吴X、王X、舒X、胡X、余X、姚X的证言;被害人许X、彭X的陈述;鉴定结论:外币鉴定证明、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叶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被告人叶某主动退赔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2010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曾玲玲

二O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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