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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雨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20日,被告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经追要未予偿还,因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等其工地的款一结帐就可以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被告借原告款x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某某现金x元。因原告索要借款无果而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借款原告x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付借原告李某某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雨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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