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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略),娘家住湖南省嘉禾县X镇X组。

被告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彭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4月19日依习俗举行了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汤某佳,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直接抚养小孩汤某佳且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

被告汤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直接抚养小孩汤某佳,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19依习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汤某佳,现随被告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彭某与被告汤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小孩汤某佳由被告汤某某直接抚养,原告彭某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该款项由原告彭某于2010年7月15日之前向被告汤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彭某享有对小孩汤某佳的探望权,被告汤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彭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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