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洁,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文某甲与被告文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米庆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文某、人民陪审员李伟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甲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甲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甲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庆方
代理审判员唐文某
人民陪审员李伟洲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贺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