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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申请复议一案复议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贤信用社(以下简称古贤信用社)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陈某甲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陈某甲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其已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已终结,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陈某甲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陈某甲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亮

代理审判员付志明

代理审判员刘涛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建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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