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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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楼管理中心1F/D座。

被告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XX口腔门诊部,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XX口腔门诊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XX口腔门诊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9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XX口腔门诊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9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瞿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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