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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xx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超,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主要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男,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王守建,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魏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忠勤、王守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xx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出巨资购得动画片《麦兜故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原告主办的搜狐网络平台上播出,以期通过该剧促进搜狐高清电视项目的发展。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网址为www.x.com)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并通过销售广告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网站播出平台的点击率,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x元,其中合理支出费用包括香港公证认证费港币x元、因开庭支出的差旅费人民币x元、侵权网页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只取得涉案影片原始权利人之一的授权,且亦未依法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著作权转让,故原告对涉案影片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由于原告搜索的关键字“麦兜的故事”与涉案影片名称不一致导致搜索范围扩大,搜索结果与本案无关联。再次,被告网站上的涉案影片是网络用户自行上传的,原告未向被告发过侵权通知函,被告无法知道涉案影片的存在,被告亦未从播放涉案视频中获利,主观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最后,原告主张的香港公证认证系原告举证的义务,不属于合理支出范围。律师费用亦过高。

经审理查明:涉案影片的片头显示名为“麦兜故事”,片尾显示“x.x”。涉案影片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过,2003年作为音像制品引进大陆,DVD光碟盘芯及封套均显示:“国权像字X-X-X号”、“文像进字(2003)X号”及“x-AX-X-X-0/V.J9”。2009年8月31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版权证明书载明:涉案影片《麦兜故事》的出品人和版权持有人是x,2001年12月该电影作品完成并在香港首映,作品时长为72分钟。2009年9月3日,x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其授权北京xx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行使涉案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相应的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授权范围为通过互联网(包括局域网、广域网、城域网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以网络点播、直播、轮播、广播、下载等形式,供用户用电脑、手机、机顶盒等终端观看,并包括IPTV、无线增值业务、网吧等环境的网络版权和复制权等网络信息传输范畴;授权期限为自2009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2009年10月27日,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声明,表示放弃涉案影片的所有实体权利。

2009年9月7日,原告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于同年9月10日就公证过程出具(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载明内容显示: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进入土豆网首页页面,页面上方显示“影视、播客、娱乐、动画、音乐、体育、汽车、财富、女性、游戏、乐活、科技、教育”分类频道。在该页面“视频”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字“麦兜的故事”,显示含有该关键字的相关视频和豆单,如“麦兜故事”、“麦兜故事(国语)”、“麦兜的故事国语版”等417个视频,以及“麦兜故事”、[经典回顾]麦兜故事”2个豆单。其中名称为“麦兜故事(国语)”视频显示:播客是“x夏日”,时长是1小时14分19秒,播放次数是3558次,上传时间是2009年8月23日。点击播放该视频,片头显示“麦兜故事”。在播放该视频过程中,视频框内左上角标有“土豆网”或“x.com”字样,视频框右下角及两侧显示有“闪亮滴眼液”等广告。公证处对上述过程显示的网页页面进行了截屏打印,在公证书中打印的搜索截屏和视频播放截屏页面上都未显示上述417个视频及2个豆单的分类频道类别。此外,该公证书同时还记载了对《麦兜菠萝油王子》相关视频的搜索、点播等过程进行的保全公证内容。为此,原告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

在审理中,由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在本院电脑中上网演示,通过在被告网站首页的“视频”搜索栏输入关键字“麦兜故事”,搜索结果仍显示有相关视频253个,如由播客“前程似警”上传的“麦兜的故事”视频、播放次数为x次、上传时间为2009年9月6日。该些视频的时长均在几十秒至几分钟之间。原、被告一致确认该些视频的内容与原告主张的电影《麦兜故事》内容一致。但被告认为,该些视频时长很短,不可能构成完整作品,故在删除电影《麦兜故事》后,对该些视频予以忽略。

另查明,被告系涉案网站(www.x.com)的经营者,该网站为其注册用户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注册用户可自行选择将其视频等文件上传至被告作预先设置的各分类频道中,以供其他用户免费点播观看。

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x元、为香港影业协会的版权证明书及涉案影片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认证支出费用港币x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供的香港影业协会的版权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二份、公证认证费支付凭证二份、(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购买正版涉案影片DVD发票一份、放弃权利声明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作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问题,一是原告是否就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上述权利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影片的片尾显示“x.x”,且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版权证明书亦显示涉案影片的版权持有人是x,故本院认定x是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x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授权给原告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现因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放弃了涉案影片的所有实体权利,故本院认定在本案中原告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对涉案影片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人未经许可或不具有合理使用等免责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影片的,均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虽然被告认为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首先,虽然公证书中记录在公证时通过在被告网站首页的“视频”搜索栏中输入“麦兜的故事”,搜索结果中既含有名称为“麦兜的故事”也含有“麦兜故事”等视频,但公证书中记录的系点击播放搜索结果中的“麦兜故事(国语)”视频,且在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该视频内容与原告主张的电影《麦兜故事》内容完全一致,虽然两者在时长上有差异,但根据涉案视频的播放内容,以及被告网站的运营模式,可以判断注册用户在上传时进行了名称及内容分段编辑。因此,被告关于因原告搜索的关键字与涉案影片名称不一致导致搜索范围扩大,搜索结果与本案无关联的辩称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其次,被告经营的涉案网站是视频分享网站,为网站注册用户上传各类视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涉案影片视频系网站注册用户上传,故被告未直接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是否知道服务对象提供了侵权作品,系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仅显示涉案影片是原告在被告网站首页“视频”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字“麦兜的故事”搜索而得,而在搜索结果及播放页面中均未显示涉案影片储存于任何分类频道。此外,涉案影片早在2001年就在香港公映,逾播放档期已近8年,且在中国大陆地区从未公映过,故被告在涉案影片的相关权利人没有送达权利通知的情况下,确实无法知道在其网站海量的视频中存在涉案影片。但是本院又注意到,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仍在其网站上为注册用户提供平台在线播放涉案影片的视频片段,该些视频是注册用户将涉案影片的精彩片段经过简单的剪辑上传至被告网站,该些精彩片段同样能吸引大量网络用户观看,从而提供被告网站视频点击率,有助于被告从投放的广告中获得收益。因此,被告明知在其网站上有涉案影片视频片段仍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其主观过错明显。该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再次,鉴于原、被告均无法举证证明因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获利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性质和方式、侵权发生时间、涉案影片知名度、播放档期等因素,对被告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额予以酌定。因原告主张的侵权网页公证费、香港公证认证费用均系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于法有据,本院对该两笔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将参照相关律师收费规定,予以酌定。至于原告还主张的差旅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站(www.x.com)上提供电影《麦兜故事》及其任何片段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xx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以及侵权网页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香港公证认证费用港币10,71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原告北京xx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66元,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朱俊

代理审判员邵勋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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