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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万仙村魏某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万仙村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万仙村X组。

代表人魏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万仙村X组(简称魏某组)农村X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自己系被告魏某组村民。1999年土地承包中,依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被告魏某组为原告多分1"2份额承包地,折合0.65亩,共5.85亩。2009年被告魏某组土地被国家征用,按照被告魏某组的分配方案,每人分得征地款x元。但是,被告魏某组对原告多分得的一半承包地份额,却未予考虑,原告多次协商未果。据此,为维护失地农民及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判令被告魏某组支付原告征地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组农村X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系农村X组织成员因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对此,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永献m

人民陪审员尹延道

人民陪审员苏新喜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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