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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施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X。

被告施X。

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X诉被告施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7年10月14日按农村风俗办理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施XX,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故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托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X与被告施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蒋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1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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