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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双国,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松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建乔,被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双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1年9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因原告是独子,故与原告父母生活在一起。由于被告的自私、懒惰,促使家庭矛盾产生,原、被告之间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2005年9月,被告不顾原告父母反对,在被告以死相逼的情况下,原、被告共同领养了一个男孩。但孩子领回后,被告却对孩子不管不问。2006年9月29日,被告以黄某周外出旅游的名义,在未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抛弃家庭及孩子私自外出。在原告将其找回后,被告本性难改,回来后不久又天天往外跑,整日不回家。在原告父母住院期间,被告不仅不照顾,而且对孩子也不管不问。使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养子马××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白某某辩称:原、被告相恋多年才登记结婚。婚前、婚后至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因婚前被告怀孕做人工流产,导致被告婚后不孕,双方商量后经原告父母同意才抱养了孩子。对于养子,原、被告及原告父母疼爱有加。原告父母住院时,原、被告因工作忙照顾不过来,专门请护工照顾。原告照顾的多,被告在家照顾孩子,操持家务。原告单位停产后,到石狮一单位工作,被告在家照顾孩子及老人。原告在石狮工作期间,被告为支持其工作,还带孩子前去看望。现双方发生矛盾,是因被告下岗,为减轻家庭负担,被告在一服装店上班,因工作时间长,对原告父母照顾不到引起。只要双方互相体谅,互相体贴,一定能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是同学,后自由恋爱,并于2001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5年9月份抱养一男孩马××。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发生矛盾均因生活琐事引起,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加交流,和好仍有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贺松峰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曹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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