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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失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失火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乙未经当地林业部门批准野外用火的情况下,到百色市右江区X镇X村七濑屯山界“丈塘坡”(地名)甘蔗地里清理杂草,用火烧杂草,留有余火就返回家,地里的余火蔓延引起森林火灾,烧毁山上的松树林及天然杂木林。当日18时许,附近村民赶到火灾现场,将火熄灭。经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鉴定,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7.2公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仅要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未经许可擅自到百色市右江区X镇X村七赖屯山界“丈塘坡”(地名)甘蔗地里,用火烧甘蔗叶及杂草,因看守不严,火势蔓延至山上的松树林及天然杂木林,引起森林火灾。附近村民及消防队赶到火灾现场救火,当日18时许将火熄灭。经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鉴定,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7.2公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丙、何某某、韦某某、黄某丙的证言;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和被告人现场指认的照片、龙川镇X村七赖屯“丈塘坡”森林火灾示意图;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出具的龙川镇X村七赖屯“丈塘”坡山林火灾损失报告及其结论通知书;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损失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属过失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郑敏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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