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铁路局,住所地成都市X路北二段X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成都铁路X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铁路运输法院(2008)重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某,上诉人成都铁路局于2009年3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铁路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铁路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成都铁路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钟欣
审判员黎华树
审判员杜立平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