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韶山市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方行军,男,汉族,农民,湖南省临湘县人。
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农民,湖南省韶山市人,系被执行人方行军之妻。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行军、苏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该案(2009)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8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共计执行了3000元款物,因无财产继续执行,于2009年3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6月15日,申请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恢复执行本案。6月17日,本院以拒不履行拘留被执行人方行军。尔后,两被执行人分四次共交纳x元社会抚养费。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