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行军、苏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韶山市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方行军,男,汉族,农民,湖南省临湘县人。

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农民,湖南省韶山市人,系被执行人方行军之妻。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行军、苏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该案(2009)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8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共计执行了3000元款物,因无财产继续执行,于2009年3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6月15日,申请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恢复执行本案。6月17日,本院以拒不履行拘留被执行人方行军。尔后,两被执行人分四次共交纳x元社会抚养费。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