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医生,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以(2010)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李某所有的位于慈利县X镇X路阳光花城芙蓉阁E栋的房屋(产权证号x)。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和姚友云自愿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出售给姚友云,姚友云已经将房屋价款交法院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位于(略)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某川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