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山市长途客运站退休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原告:徐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鞍山市煤气总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出纳,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徐某某分别居住在被告赵某某家楼下的二楼和一楼,赵某某家住三楼。由于年久失修,从2009年11月份开始,被告家的卫生家开始漏水,造成原告朱某某家天棚潮湿,墙皮脱落,脏水从朱某某家的卫生间流到餐厅和阳台后,又流到一楼原告徐某某家,造成损失。现朱某某、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被告并承担部分修缮费用,被告赵某某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朱某某、原告徐某某各支付125元,被告赵某某支付550元作为赵某某家卫生间的修缮费用,修缮于2010年9月1日之前结束,施工应保证质量。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