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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96年11月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7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于2007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X路、江西北路附近,以人民币210元的价格将0.39克海洛因贩卖给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黄××身上查获11小包共重3.65克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缴获毒品拍摄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黄××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毒品及犯罪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惠康

书记员印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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