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XX诉陈X抚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法定代理人苏XX,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被告陈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原告陈XX诉被告陈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利伟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其母亲苏XX与父亲陈X于1997年3月协议离婚,原告随母共同生活。父母离婚后,因父亲陈X未按约给付抚育费,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自1999年12月起每月负担原告抚育费120元(人民币,下同)。2006年、2007年被告每年支付抚育费2,000元。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抚育费。现原告逐渐成长,教育费用增加、物价上涨,其母一人难以承担,且被告平时亦不关心原告生活、学习情况,故要求被告从2010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一半。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陈X未具答辩。

经审查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院依法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即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原告陈XX要求被告陈X增付抚育费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抚育费的数额,由本院依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父母双方实际收入情况及原告的实际需要,依法酌定。因抚育费实际已包括了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一半教育费、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可能不利于被告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应自2010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陈XX抚育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给付方式:2010年1月至12月的抚育费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11年起的抚育费,由被告陈X于当年1月底、7月底前各给付半年度抚育费;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陈X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利伟

书记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