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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被告宝安航运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威兰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

被告宝安航运有限公司(x)。

被告大连威兰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宝安航运有限公司(x)、被告大连威兰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书面确认了各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宝安航运有限公司(x)、被告大连威兰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4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杨婵

代理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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