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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武陵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武陵源区人,该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武陵源区人,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略)。

被告毛某某,女,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武陵源区人,职工,住(略)。

被告覃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职工,住(略),与被告毛某某系夫妻关系。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4日,被告毛某某、覃某某因修建房屋向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又展期到2008年8月31日。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在2008年12月31日归还了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余款2万元及2009年1月1日起的利息经多次催收至今没有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毛某某、覃某某于2010年7月31日前给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1月1日起的利息,息随本清;

二、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被告毛某某、覃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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