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唐小林,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祁东县X镇祁丰新区市府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理事长。
被执行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小林于2010年8月2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唐小林称,2007年2月13日,本人以x元的价格购买被执行人金某某座落在祁东县X镇X街X号的一栋四壕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并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因金某某向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5万元未偿还,诉诸法院,祁东县法院以我未及时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为由将我购买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从2007年8月3日至2009年8月2日止,查封到期后,又于2009年8月3日对该房屋续封一年,即至2010年8月2日到期届满。申请人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即2010年8月3日前)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而是于2010年8月6日才向县法院再次递交续封该房屋的申请,应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继续查封的期限,原查封已经消灭,现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对该房屋的继续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3日作出(2007)祁立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某某所有的座落在祁东县X镇X街X号4壕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经申请人申请再次续封一年(2009年8月3日至2010年8月2日止)。续封期限过期后,申请执行人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再次续封被执行人金某某被查封的房屋。本院于同年8月6日再次作出续封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法定的查封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该查封的效力消灭。异议人唐小林提出申请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续封申请,应撤销对其房屋的查封,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0年8月6日作出的对被执行人金某某所有的座落在祁东县X镇X街X号4壕三层砖混结构房屋的继续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彭飞伟
审判员陈建国
审判员雷永球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邹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