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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某。

被告孔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决定受理后,由审判员易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我与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其实该婚姻是在被告欺骗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双方并不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吵打。特别是在我怀孕回娘家直至小孩出生,被告及家人不管不问,更严重地伤害了双方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等。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期间相识后,于2008年5月19日在平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X年X月X日生一女名李某怡。因被告未到庭财产状况未详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的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被告又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其感情状况无法查明。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诉请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孔某离婚的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易松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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