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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国爱客是福环球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美国爱客是福环球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杰莱米·博格鲍姆(x.x),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成建平,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池宇恒,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世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国爱客是福环球有限公司(x.)为与被告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被告遂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并维持原裁定。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美国爱客是福环球有限公司(x.)与被告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美国爱客是福环球有限公司(x.)支付150,000美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其中,2010年8月24日、8月25日、8月26日分别支付30,000美元,8月27日支付10,000美元,9月1日前支付50,000美元;

二、若被告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则剩余所有款项将立即到期应付,且原告美国爱客是福环球有限公司(x.)有权按每月2%标准向被告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收取应付而未付款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应将每次付款的银行水单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原告美国爱客是福环球有限公司(x.),原告美国爱客是福环球有限公司(x.)应在收到全部和解款项150,000美元后的五日内,向被告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收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2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9,111.50元,由原告美国爱客是福环球有限公司(x.)负担;

五、本协议履行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8月25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汪洋X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张雯

书记员陈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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