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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佰超,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湖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段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5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不服,以原审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且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X区人民法院(2010)湖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二、就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发回三门峡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冰

代理审判员刘迪

代理审判员薛喜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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