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佰超,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湖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段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5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不服,以原审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且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X区人民法院(2010)湖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二、就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发回三门峡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冰
代理审判员刘迪
代理审判员薛喜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