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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某某与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99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衣某某,男

被告洪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某某与被告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衣某某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长张亚卓

代理审判员刘东立

代理审判员祝相秋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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