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衣某某,男
被告洪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某某与被告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衣某某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长张亚卓
代理审判员刘东立
代理审判员祝相秋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