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罗某,被告金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2月自行相识恋爱,1994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06年左右起,被告没有工作还在外赌博。平时被告有大男子主义思想,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对原告进行跟踪、翻包、翻看手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权利,致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2009年9月28日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金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婚后被告的经济收入都交给原告。被告以前是有过赌博行为,最近几年被告已不再赌博,而原告自己在外打麻将,晚上还要外出去唱歌。2009年9月28日原告称单位要聚会,不认识路,还是被告送原告去的,原告离家出走是心中有鬼。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于1992年12月自行相识恋爱,1994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时常为被告在外赌博及被告猜疑原告等问题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逐渐不睦。2009年9月28日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李某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度亦尚可。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遇及矛盾未能及时交流沟通、正确对待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互谅互爱,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金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李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孩子及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