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7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袁某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袁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含本金及诉讼费),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公开拍卖。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