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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3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康XX、秦XX、房XX(均已判刑)等人携带菜刀到巩义市南河渡法庭附近古桥村X路边,盗割x×2×0.4型通信电缆60米。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232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康XX、秦XX等的供述,被害单位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现已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的报案材料、收据、证明及其工作人员孟XX的陈述,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拍摄的案发地点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经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周哲军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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