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训,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第五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院长。
委托代理人孟利民,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商丘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商丘五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甲于2008年12月22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丘五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75元。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训,被上诉人商丘五院的委托代理人孟利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周永辉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ОО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