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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商丘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训,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第五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院长。

委托代理人孟利民,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商丘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商丘五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甲于2008年12月22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丘五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75元。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训,被上诉人商丘五院的委托代理人孟利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周永辉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ОО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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