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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1年6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到渑池县X村李某喜的废旧收购门市,明知铝锭是赃物,仍以每公斤13.5元的价格收购二十余块铝锭,后运回长葛老家销赃,得款4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证言,王某和李某喜的辨认笔录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7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代审判员赵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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