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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还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执字第117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某某。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12月10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x.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7.8‰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某某自合同届满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7.8‰的50%计算支付违约金。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王某某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辛亚东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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