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某某。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12月10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x.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7.8‰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某某自合同届满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7.8‰的50%计算支付违约金。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王某某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辛亚东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