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易某某偿还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合同期限内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逾期部分按每月千分之九计算),订定于2010年11月30日前兑清。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易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礼仁
二O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