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山市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X镇埒西一海威南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广东省中山市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