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X号
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X路X号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市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清炜,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株洲市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审判长黄爱武
审判员陈某兰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