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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向某某、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向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某,男。

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泉,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向某某、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2007)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衡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仍不服,向某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调阅原案卷并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复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刘某某提出再审申请称:1、原审判决认定“收条中第4项载明‘至此,双方手续、帐已清’的含义,可以证明包括第1项注明的下水道转让合同款(帐)也应结清的事实。”该认定忽视当事人所处地位,把收条内容前后分割,逻辑推理错误,违背客观事实。收条是唐某某书写的,应交刘某某,而未交。唐某某在书写收条中玩起了文字游戏,在“手续帐已清”的“手续”后面加上“、”标点符号,误导了审判人员将收条看成结算清单,从而推断下水道转让合同款也应结清,原审被告写的《承诺》也证明未交付转让款;2、原审判决认定“《承诺》该份证据系被告之间相互约定,系内部行为,不具有对抗性,且其内容与本案纠纷不具关联性,故不予采信”是错误的。这承诺是在原审被告不肯付款的情况下,刘某某再三要求下,原审三被告才出具的。承诺可以证明原审三被告根本未付款,原二审开庭笔录也可以看出原审三被告根本未支付x.45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逻辑推理不当,不采信《承诺》证据欠妥,导致判决错误。特请求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被申请人罗某某、向某某、唐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2006年12月6日,申请再审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唐某某办理了下水管道转让合同的交接手续,刘某某在交接收条上签了名。庭审中,刘某某对收条上的签名不持异议,这证明其对该收条载明的内容予以认可。该收条第4项载明“至此,双方手续、帐已清”的内容可以证明罗某某、向某某、唐某某已按合同约定将3万元转让款结清给刘某某了。《承诺》载明的内容不能证明罗某某、向某某、唐某某未支付合同余款x.45元。刘某某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三被申请人未支付合同余款的事实,本院二审依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刘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立案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曾侃

审判员蔡文升

代理审判员廖鸣平

二O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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